星期二, 12月 07, 2004

罪、罰與寬恕

罪、罰與寬恕,是一個人類每日都要處理,而又很有趣的哲理和心理問題。

思考一:甚麼是罪?點解人會有時意識到自己有罪?更有趣的是,為甚麼有些事情,有些人(如不同種族、不同社群的人,甚至同一社群中的不同人)意識到是罪,有些人卻不意識到是罪。究竟,罪的意識,是主觀的,還是客觀的?抑或二者兼具?

思考二:姑勿論如何,人意識到自己有罪,就始終想解決!這也是很有趣的。為甚麼呢?是基因的緣故嗎?是真的有靈魂作祟嗎?

思考三:怎樣解決罪呢?是用刑罰嗎?有些罪,還像易解決。欠債可還錢,但殺了人,填命可解決嗎?這只會多死一個人,對已死的人有甚麼用?對犯了罪的人施行刑罰,除了伸張公義、明彰責任承擔、或再有警世之意外,真可以〔彌補〕罪惡嗎?The damage is done.

思考四:犯了罪的人,就算受了刑罰,是否自覺問題真的解決了?如是,那就功德圓滿。如不,刑罰就不是解決罪的終極方法了,那怎辦?

思考五:如果一個人殺了人,自覺犯罪,就算填命,也覺得解決不了內心問題的話,唯一幫到他解決的方法,就是看到被他幹掉的人復生。可惜這不是人設立的刑罰可以達致。他唯一的途徑是向賜予萬眾生命的上天請求。此刻,他彷彿知道,傷害了他人,其實是變相傷害了造眾生之上天(無論他的意識系統中,他認為甚麼是〔天〕。這定義暫時不重要)。如此,他彷彿終於明白,犯罪,似是傷害了人,其實是傷害了天。亦即彷彿終於了解,也冀望,若刑罰可〔彌補〕所犯之罪,則只有天賜刑罰,才是抵罪之法,解決內心的不平衡(即基督教俗語說的得到「內心平安」)。換句話說,亦即只有終極受了傷害的上天,才可有終極之權實行與罪「對沖」之刑法。這是終極之even out。

問題六:最終被傷害者,有權施行刑法對沖傷害,但同樣亦有權選擇不施行刑法對沖,對嗎?這即我們一般稱之的「寬恕」、「赦免」。彷彿上天有情,上宰乃不斷行健、恆之自我完善之愛。為情,為愛,這個天甘願放棄既得之權利。這放棄並且必須是完全無條件的,否則,即變相帶有刑罰。

思考七:如此,寬恕才是解決罪之終極方法。

問題是:人知罪,除了向被傷害的人「彌補」外,更會以自責、內疚、懺悔之途徑向上天表達知罪之情,有意無意,請上天賜刑,以換內心平安。唯上天卻出人以表,以寬恕代替刑罰,一招了,解決這千古垂懸,叫人拍案叫絕。推理至此,阿斯對信仰真諦,豁然開朗!信仰之其他,只是表達這真諦之形式罷了!

但這道太難。欠債不須還錢?殺人不用填命?那麼便宜?這道可真信???(有時我活到這年紀,想到這點,也好難理解。)afterall, 誰來定奪?大步跨過這步吧! It takes a leap of faith. If not, what?

還有那所謂伸張正義的問題呢?一句唔該就大晒??再者,被傷害了的人,甚至被殺了的人,他的聲音,有誰聽?有誰平衡他們的心理?抑或這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?或根本這不是可解決的問題,而是一種恆常存在,互牽互動之人生之局面系統,並不單只是一連串 on and off 的線性連鎖反應事件?

阿斯必須閉門再思!


後記:當我思考上述最後的問題時,阿斯記起以前讀過 Peter Senge 的名作 The Fifth Discipline, 有些啟示。最近再讀 Stephen Hawkins 的 The Universe in a Nutshell, 希望有所發掘。今期 TIME (2004年12月6日)的一篇文章 Cosmic Conundrum,也可窺端倪。兩者雖是科學的書和文章,實也很〔宗教〕性。觸類旁通,all things point to God 也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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童年的斯斯